| 索 引 号 | 5015/20251118-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农(农质安)不罚〔2025〕第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农(农质安)不罚〔2025〕第1号
当事人:娜娃
住所(住址): 孟连县娜允镇南抗村东展小组65号(暂时租住于孟连县政府大院内)
身份证件号码: 53272819**********
联系电话: 133********
2025年9月22日,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委托云南衡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孟连县农贸市场第二排第1号娜娃蔬菜摊位的细香葱(抽样编号HHPEIVM-0072)、芹菜(抽样编号HHPEIVM-0073)、韭菜(抽样编号HHPEIVM-0074)、辣椒(抽样编号HHPEINM-0075)4种农产品开展质量检测。2025年11月3日,孟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检验报告(NO:HHJC-2025090707),报告显示细香葱、韭菜、辣椒所检项目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芹菜中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且残留超标,标准指标≤0.05mg/kg,定量限0.01mg/kg,检测结果为0.074mg/kg,所抽检芹菜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
2025年11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11月6日对当事人娜娃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进货时间、进货地点、进货方式、进货数量、销售时间、销售数量等具体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娜娃销售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且残留超标芹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但当事人系从流动商贩处购进的芹菜,对芹菜是否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且超标的情况并不知晓,主观上没有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芹菜检验报告1份;
2. 抽样现场照片、执法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娜娃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 月 日向当事人娜娃送达了孟农(农质安)罚告[202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裁量情节(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裁量标准(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娜娃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主观上没有过错,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娜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娜娃进行教育如下:
1. 向当事人娜娃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明确其所涉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当事人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提升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性。
2. 要求当事人娜娃针对此次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加强进销货环节自我监督管理,确保今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