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5/20251013-00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农(渔)罚决〔2025〕第9-3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农(渔)罚决〔2025〕第9-3号
当事人:赵正雄
住所(地址)孟连县芒信镇芒卡村下回艾9号,现住址:孟连县娜允镇娜允村
联系电话:150****9140
当事人赵正雄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9日21时10分,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娜允镇南扎河仙鹤大坝坝埂现场查获朱追强、李仁杰、赵正雄3人正在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当场扣押电鱼工具若干。公安机关初步询问后,于2025年9月22日将案件及相关物品移送至我局。
同日,我局依法立案,并对3名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予以并案处理。
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组织三名当事人进行现场指认,制作《现场指认笔录》1份,并分别对3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各1份。
2025年9月22日至23日,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当事人赵正雄等3人于2025年9月19日21时至21时10分,在孟连县娜允镇南扎河仙鹤大坝坝埂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期间未获渔获物。赵正雄等3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查获电鱼工具照片(电鱼竿、能量释放器、电瓶、渔网等);
2.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赵正雄询问笔录1份;
4.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及物品移交清单。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为赵正雄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当事人已认识到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主动消除社会影响,保证以后不再电鱼。本机关于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农(渔)罚告听〔2025〕9-3号1份,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9月24日当事人当场提出无陈述申辩要求,截止到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式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三项裁量基准:“(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社会影响。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赵正雄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孟连县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孟连县财政
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账号:103050199001。如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