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5/20260105-0000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5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农(渔)罚决〔2025〕第10-2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农(渔)罚决〔2025〕第10-2号
当事人:李志平,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02月22日,身份证号码:532728************,联系电话:183********,娜允镇景吭村民委员会贺腊新寨14号村民。
2025年11月18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安排杨燕、王启才两名执法人员办理此案。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在农场住宿区下面以前的老养鸡场处使用电鱼设备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证据材料:
1.当事人电鱼工具及图片;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破坏渔业资源的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确认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非法电鱼的事实。
3.《询问笔录》;确认违法电鱼的时间、地点、方式。
4.当事人李志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志平使用电鱼破坏生态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四项裁量基准(2)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李志平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四项裁量基准的(2)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李勇生、李志平2人共同使用的非法电鱼设备一套,包含:Hi小草6-DZF-动力电池20.6电瓶1台,大功率浮力王逆变器1台,长1.6米黄色竹制电鱼杆2根,长1米捞鱼网兜1个,木制电瓶箱1个,直径0.6m网兜1个。
2.没收李勇生、李志平2人共同捕获的渔获物0.456千克。
3.对当事人李志平处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孟连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孟连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