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5/20250714-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 名 称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农(渔)罚决〔2025〕第5-1号 | ||
| 文 号 | 孟农(渔)罚决〔2025〕第5-1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农(渔)罚决〔2025〕第5-1号
当事人:丰晨晨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务):孟连县环城西路
住址:孟连县娜允镇娜允村娜允二组88号
当事人丰晨晨与帅共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设备破坏生态渔业资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30日16时许,孟连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和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南扎河老屠宰场背后河段巡查时,现场抓获丰晨晨、帅共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经调查,二人对在禁渔期内电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及禁渔期规定,在南扎河实施电鱼捕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当事人丰晨晨询问笔录1份;
2.当事人帅共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与违法工具现场照片1份;
4.当事人丰晨晨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帅共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涉案物品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四项从轻处罚规定(初次违法、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小,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丰晨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农(渔)罚告〔2025〕第5-1号,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本机关现对你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电鱼机(逆变器)1台;鱼杆1根;电鱼网兜1个;绿色迷彩包1个。
2.处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须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至中国农业银行孟连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收款人名称:孟连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项目编码(其它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001。
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救济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