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32725-/2023-0829003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事项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
| 名 称 | 关于举行《孟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孟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孟连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举行《孟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孟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时间:2023年9月 8日(星期五)下午15:00
听证会地点:在孟连县总工会五楼大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会主持人
李和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李加浩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三)听证监察人
吴 斌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杨春华 县政协主席
刘 瑾 县司法局副局长
(四)听证代表
赵云、杜江、李丽、曾云祥、魏玮、李兰雄、沈应发、岩朗、扎海、赵原、岩罕班、曾洪斌、岩罕相、程顺彪、郭贵、刀建新、岩罕嫩、夏海明、锁罕、杨金学、李华富、混真、岩相弄、相安嫩、唐永华、袁梦婕、李初、张志平、魏云春、辛胜文、娜莫、岩明、魏尼好、岩克里、岩伟、李盈、岩龙、三章、李大妹、邓亢。
(五)听证旁听人员
王 廷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志春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叶罕嫩 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主任
高薇绒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昆 胆 县土地收储与地产交易中心主任
赵 强 县自然资源局测绘与确权管理股负责人
赵 茜 县自然资源局保护和利用股工作人员
(六)技术单位陈述人
云南优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
(七)新闻媒体代表
谢正强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八)听证记录人
李荣新(县政府办) 雷海燕 (县自然资源局)
三、其他事项
(一)报到时间:2023年9月8日上午09:00—11:30。
(二)报到地点:孟连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联系人:玉嫩,联系电话:15087984081。
(三)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参会人员食宿自理,往返途中注意行车安全。
(五)《孟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听证稿随本公告在孟连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予以公布。
附:孟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孟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草案)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描述
| 测算单元(行政区个数)
| 测算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
区片标准
| 其中
|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
I
| 娜允镇:娜允村、景吭村、芒弄村、芒掌村;勐马镇:勐阿村、双相村(飞地);孟连县农场
| 6
| 12674.19
| 41900
| 16760
| 25140
|
II
| 娜允镇:芒街村;勐马镇:贺安村1、贺安村2、芒海村、勐马村、勐马村(飞地)1、勐马村(飞地)、帕亮村2;芒信镇:斑顺村、岔河村、海东村、拉嘎村、芒信村;富岩镇:信岗村;景信乡:糯各村、勐白村、朗勒村、回俄村、景冒村;公信乡:班别村、糯董村(飞地)、
| 21
| 63094.35
| 35500
| 14200
| 21300
|
III
| 娜允镇:允山村、洪安村、南抗村、南雅村;勐马镇:东乃村、腊福村、双相村;芒信镇:芒卡村;富岩镇:芒冒村、大曼糯村、英沟村、等嘎拉村;公信乡:公信村、公良村、广科村、班文村、糯董村
| 17
| 71892.94
| 25100
| 10040
| 15060
|
合计/平均综合地价
| 44
| 147661.48
| 30986
| 12394
| 18592
| |
备注:区片范围未描述的区域参照数据库中对应的区片标准
| ||||||
孟连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地类调节系数表
单位:元/亩
区片
编号
|
| 农用地
| 集体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
区片综合地价
| 调节
系数
| 1.5
| 1.5
| 1
| 1
| 0.3
| 0.3
| --
| 1
| 0.3
| |
I
| 41900
| 62850
| 62850
| 41900
| 41900
| 12570
| 12570
| --
| 41900
| 12570
| |
II
| 35500
| 53250
| 53250
| 35500
| 35500
| 10650
| 10650
| --
| 35500
| 10650
| |
III
| 25100
| 37650
| 37650
| 25100
| 25100
| 7530
| 7530
| --
| 25100
| 7530
| |
备注:1、其他农用地不设调整系数,参照周边地类进行补偿;2、土地补偿费比例为4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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