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22-/2023-0719004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伟民)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孟 )应急罚〔2023 〕7 号
被处罚人: 江伟民 性别: 男 年龄: 43 身份证号: 43**************
家庭住址: 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 邮政编码: 665899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孟连三江木业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员
单位地址: 普洱市孟连县娜允镇芒弄村帕当一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主要证据有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死亡证明。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8786元罚款(捌仟柒佰捌拾陆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 人民政府或者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7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