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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索 引 号 5051/20260604-00001 公开目录 地方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孟连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6-04
名    称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20251022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使信访工作更好地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其愿望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三条  来信来访接待是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信访室,负责来信来访办理工作。信访室应保证畅通信访渠道,及时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办理情况报告管领导。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用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耐心接待、认真受理。

第五条 信访室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受理日常信访事项,负责接待好来信来访者,做好公民信访登记、内容摘录及材料归档工作;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严格按权限批办来信来访,及时向单位领导提供准确信息。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信访,在登记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属受理范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管辖权限不明确的报主管领导阅批;

(四)做好属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内批办案件的催办、督办工作,并在批办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反馈结果;

(五)需责成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的信访事件,送主管领导阅批;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受理以下信访内容: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的处理、决定的申诉和意见。

第七条 对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来信,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相关单位或部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信访件后应当及时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落实到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并督促承办单位依法依规按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和答复信访人。对没有要求馈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件办理结果情况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县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的时间、编号、简要案情、办理过程、处理依据、结论性意见和信访人意见;

(二)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的审查意见;

(三)报告应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上报。承办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馈办理结果的,交办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馈。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信访事件进行重点督办:

(一)案件久拖不决或严重违法的;

(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县委要求报告结果的;

(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

(五)本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处理信访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来信处理

1.凡寄到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室,且未写明收信人姓名的来信,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拆阅后,交由信访室登记后交办;直接注明收信人的来信,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拆阅后统一交由信访室登记备案后按来信程序办理;

2.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来信,由信访室与相关委(室)联系,根据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阅批;

3.县人大常委会收到的来信,信访室应填写“来信来访处理笺”,及时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阅批。

(二)来访接待

1.凡有来访,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接待,将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连同来访人递送的有关材料,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如来访人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直接反映问题,由接待人员根据来访所涉及的问题与有关委(室)取得联系,有关委(室)应与信访室一接待;来访人要求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反映问题的,由信访室或办公室与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进行联系;

2.来访人向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直接反映问题属信访受理事项的,可通知信访室协助接访;

3.遇有集体上访,信访室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报,并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会商接待办法,根据情况各方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4.来访人员长时间滞留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或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同信访工作人员、有关委(室)负责人一,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前来配合做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信访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一)一般的信访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报信访室备案;

(二)经领导阅批要报结果的来信,信访室和相关委(室)要加强督办和催办,并在三个月内向阅批领导汇报结果;

(三)对于重要的信访,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或委(室)主任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信访接待人员应审慎处理信访事宜,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检举揭发、控告等来信来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对因泄密、丢失、隐匿、敲诈勒索或者为其亲属谋取私利而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办理不力、久拖不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异常上访:

(一)信访人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在信访接待室滞留、滋事、反复上访,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室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其他不当上访行为。

第十六条  异常上访情况由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及时处置或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置:

(一)对异常上访的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二)维护上访秩序,确保接待场所安全;

(三)通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异常情况,依法处置违法上访人员;

(四)对来访的精神病和传染病患者,由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通知其监护人,依法按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 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