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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孟连县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4-07-31 发布人: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孟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孟连县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孟连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规定,参照《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县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连县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731-89日期间内,书面(方式一:通过传真或EMS邮寄纸质文书,方式二: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盖章或签字扫描件)反馈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地址:孟连县建设路9号(县法院对面)

邮编:665899

电子邮箱:pemlgtj@163.com

联系电话:879-8727800

传真:0879-8727800


附件:孟连县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孟连县人民政府

2024730





孟连县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

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孟连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参照《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县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范围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辖区规划范围新建、扩建及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规划范围特指孟连县中心城区、乡(镇)、边合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孟连县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文件和市、县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避难场所、码头、停机坪等);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九)村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审批时以发改、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

(十)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房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全免;部分拨款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二)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按原拆除部分面积减免;

(三)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审批时以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的批文为依据);

(四)非盈利性学校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为30%(审批时以发改项目备案证或批复文件为依据)

(五)财政补助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减免幅度为30%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20%

(七)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宅基地建盖的用于居住与商业混建的房屋,所含商业经营面积按标准收取;

(八)拆迁安置户原持有土地使用证为国有土地的,在申请新建房屋时按原拆迁部分面积减免;土地使用证为集体土地的,在申请新建房屋时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和第十条第七项(审批时以拆迁协议为依据);

(九)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全额投资固定资产建设达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幅度为2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减免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县自然资源局的副县长审批;减免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自然资源局的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县政府,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全部交清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任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县政府;

(二)由县政府分管县自然资源局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县发改、财政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及管理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及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81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