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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
索 引 号 5001-/2022-0114018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
发布机构 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1-14
名    称 对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函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  

对政协孟连县十四届五次会议  

37号提案的答复函  

  

依罕委员:  

您在政协孟连县十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分户难和迁移难问题的建议》(第37号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依罕、杨景莲等政协委员所提关于解决农村分户难和迁移难问题,2021728日,孟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娜允派出所会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对所提提案进行面商和答复。  

一、关于农村分户难的问题:根据云南省公安厅(云公治〔2019108号)文件第一百八十九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 18 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 ()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原在办理分户所需材料中因未有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问题。造成分户难的问题,现可由村、组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有效替代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已解决该问题,现行不存在分户难的问题。  

二、关于迁移户籍难的问题:根据云南省公安厅(云公治〔2019108号)文件第一百七十六条: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 (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一百七十七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在办理迁移所需材料中因未有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问题,造成迁移难的问题,现可由村、组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有效替代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就可办理,该已解决该问题,现行不存在迁移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