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22/20250710-0000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0 |
| 名 称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应急罚〔2025〕 11-03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董某 性别: 男 年龄: 45 身份证号: 5102**************2
家庭住址: 重庆市合川区*************
邮政编码: 401589 联系电话: 137********08
所在单位: 普洱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员
单位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2025年4月25日14时40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孟连县景信乡派出所电话告知,4月25日13时40分左右,孟连县景信乡勐白村,普洱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普洱市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经查,此次发生事故为普洱市孟连县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发包方:孟连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唐某华。承包方:普洱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飞。
2025年2月28日,经普洱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募张某华(死者)、字某艳等7人组成架子工组(张选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于2017年9月19日到期)到孟连县景信乡勐白村孟连县敬老院工地,负责脚手架搭建施工。
2025年4月25日13时30分张某华(死者)、字某艳(死者妻子)两人提前上工作业(该工地下午上工时间为14时),到三楼施工场地(事故发生地点),进行悬挑卸料平台建设施工,事故发生前正在进行脚手架外架切除操作,13时30分张某华站在三楼脚手架上(未佩戴安全绳),并安排字某艳在后面理顺切割机的电线,13时40分至48分左右,字某艳背对着张某华整理切割机电线,待把切割机的电线理顺后,转身发现张某华不在脚手架上,字某艳急忙赶到平台边缘往下查看,见到张某华已坠落到地面。因字某艳背对着张某华,未见到张某华坠落时的情况,从现场勘查发现,张某华所在作业区域内有一根未固定的钢管,且该根钢管与下方支撑的脚手架接触点有明显接触痕迹,由此推断,事故发生前张某华在脚手架上作业时,身体大部分着力点放到该未固定的钢管上,因钢管向内滚动移位时,身体重心往外偏移,因张某华未佩戴安全绳,导致从三楼防护网外直接坠落至一楼地面最终死亡。
现查明,你作为该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员存在下列行为: 1.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开展特种作业等事故隐患,直至事故发生。2.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张某华(死者)及其妻子字某艳私自提前半小时,于13时30分左右进入工地施工,无相关人员劝阻和制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3.安全检查不到位。日常巡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张某华(死者)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高空作业。4.特种作业人员审核管理不到位。经查张某华(死者)特种作业证已于2017年9月19日到期,张某华(死者)违规开展特种作业(脚手架高空施工),直至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调查询问笔录10份(张某飞、李某雄、程某凡、李某国、周某吉、董某、岩某、陶某、字某艳、张某兵)及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普洱市孟连县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与普洱市孟连县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施工人员劳动合同;5.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记录;6.普洱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材料;7.《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孟连县景信乡普洱市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4·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证明董某存在违法事实: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未做好日常巡查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严,直至事故发生。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董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孟)应急告〔2025〕1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我局未收到提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判定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因你单位财务无法核定导致你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按照云南省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计算你的上一年年收入,即110206元。鉴于你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 处上一年年收入20%即人民币22041.2元(贰万贰仟零肆拾壹元贰角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8************1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