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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5022/20260121-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1-21
名    称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对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应急罚〔202601-01


被处罚人:李某坤  性别: 年龄: 47 身份证号: 532**************059 

家庭住址: 云南省****************** 

邮政编码: 665000 联系电话: 13**********

所在单位: 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城东路边防大队路口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31日14时28分,孟连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对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开展元旦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向4个25千克的塑料桶内散装加注柴油(约70升柴油)。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孟连县应急管理局对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李某坤授权委托的管理人员苏某凡、安全员刀某国和加油员娜某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管理人员苏某凡、安全员刀某国和加油员娜某均承认,2025年12月31日14时30分左右,加油员娜某向4个25千克的塑料桶内散装加注约70升柴油。你作为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是该加油站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你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孟)应急现记〔202601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孟)应急责改〔202601号);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调查询问笔录3份(苏某凡、刀某国、娜某)及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证明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存在违法事实:加油站加油员向塑料桶内散装加注柴油。你作为孟连县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孟)应急告〔2026〕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我局未收到提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6.1.2“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4.6.2“不应使用绝缘性容器加注汽油、煤油等油品”的操作规范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云应急办〔2022〕25号,判定该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项裁量阶次A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 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个人)加强对该加油站的安全管理,限期改正加油站存在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8*****************1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