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22/20241220-00001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名 称 | 对澜沧伟通工程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邮政编码: 6658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80********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疏于对施工人员的督促、管理,致使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证据: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杨小壮、穆永旭、李军海、林建明);证据三:事故调查报告;证据四:(穆华东)死亡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孟连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 ,账号 24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孟连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澜沧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