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3/20251029-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综执一罚决字〔2025〕第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综执一罚决字〔2025〕第4号
当事人: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厂,法定代表人:唐省省,住址:普洱市孟连县娜允镇娜允村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10日实施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10日在孟连至腊垒路5公里处开工建设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项目已经完成办公楼框架二层、宿舍楼框架二层、消防设备间框架、生猪屠宰加工厂车间钢架、清洗消毒用房钢架、牛羊屠宰加工车间钢架、畜禽加工车间钢架、污水处理设备间框架、检疫房基础一层、门卫室钢架部分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孟连县畜禽屠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七:调取证据清单;
证据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九:劳务承包合同。
以上证据均有调查询问(执法、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2025年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综执一先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给予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2%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另一份交由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