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3/20260119-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综执一罚决字〔2026〕第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综执一罚决字〔2026〕第1号
当事单位:普洱兴普鑫口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MABXFHJ9X9,法定代表人:李学红。
你单位于2025年5月开始在孟连县勐马镇勐阿村国门口岸区域实施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孟连县勐阿通道边民互市贸易场所建设项目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5年5月开始在孟连县勐马镇勐阿村国门口岸区域开工建设孟连县勐阿通道边民互市贸易场所建设项目,项目已经完成海关查验办公申报大厅(结构为框架三层)、值班室(结构为框架混合)、集约式查验平台(结构为框架混合)、边民互市查验大棚(结构为钢架结构)、硬化场地主体建设,项目建设合同价款36929400(叁仟陆佰玖拾贰万玖仟肆佰)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规划用地合法性、建设用地合法性、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个人身份;
证据三:发改批复,证明工程造价;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施工建设情况;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六: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来源;
证据七: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工程造价。
以上证据均有调查询问(执法、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2026年01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综执一先告字〔2026〕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给予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正在补办建设手续,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第二.(三).1.487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1.3%即36929400元X1.3%=480082.2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孟连县滨河路2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附卷,另一份交由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