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3/20260119-00002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 名 称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综执一罚决字〔2025〕第5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综执一罚决字〔2025〕第5号
程治凡,现任云南子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你在对孟连县景信乡普洱市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未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实施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对孟连县景信乡普洱市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未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主体资质;
证据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明监理单位有资质;
证据三: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申请函。证明监理人员调整的合规性;
证据四: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名单、资质证书。证明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和职责,监理团队人员的专业资质和岗位职责。
证据五: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书、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承诺书。证明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中的具体责任、义务;
证据六:孟连县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管理体系。证明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具体责任、义务等;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
证据八:身份证复印件(七份),证明个人身份;
证据九: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文件(孟应急函〔2025〕11号、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孟政复〔2025〕75号、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文件(孟应急发〔2025〕11号、孟连县景信乡普洱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4.25”一般高处坠楼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事故情况及调查结果、相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指定办案机关。
证据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4.25”事故发生后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监理部门限期进行整改,监理部门未在要求期限内进行整改,存在逾期未整改情形。
证据十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普洱市孟连县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EPC悬挑式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证明监理部门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未进行整改,存在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
证据十二:普洱市建设领域用工简易劳动合同、死亡证明 。证明事故伤亡者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证据十三:白志磊、董毅询问笔录。证明1、施工单位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给监理单位进行审核。2、对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要求存在逾期整改的行为。3、监理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
证据十四:王斌、程治凡、李建国询问笔录。证明:1、施工单位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给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监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2、对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要求存在逾期整改的行为。3、监理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
证据十五:字学艳、张丞兵询问笔录。证明死者张选华为孟连景信乡普洱市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人员。
证据十六: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证明1、事故发生地点为悬挑式卸料平台(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事故发生的具体部位及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均有调查询问(执法、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综执一先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给予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主动到办案机关说你问题、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孟连县滨河路2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孟连县支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8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另一份交由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