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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5013-/2020-1231002 公开目录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0-12-31
名    称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孟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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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孟政发〔2016〕43 号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孟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孟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实施意见》
已经 2016 年 10 月 9 日孟连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孟连县人民政府
2016 年 11 月 24 日
孟连傣族拉祜
族佤族自治县 孟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财政部、国家
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17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 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
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
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
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整合房
源,规范建设、运营与使用,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作用,做好我县公
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
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
保〔2014〕317 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普政发〔2013〕235 号)、《普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尽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普住建发〔2014〕29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
—2— —3—
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公租房统一面向城镇
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等
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进城人口或外来务工人
员供应。公租房统筹建设标准,要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以小户型
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
笫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的责
任主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
监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
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充分应用“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系
统软件,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动态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
强化对保障性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管理,
实行系统化管理。
第五条 廉租房并入公租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含 2014 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
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向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
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保障。已承租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家庭,
不得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
租房,可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 政府独资已建成未分配入住和在建的廉租住房、公
租房项目分配时,在确保符合住房救助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保尽保基础上,优先保障符 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房源统一按规定分
配。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
业转移进城镇人口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各占三分之一。
笫七条 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模式。根据城镇家庭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低,将申请住房困难家庭分 3 类,其中第一
类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户);
第二类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
980 元;第三类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2975 元。租金实行政府
动态定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 70%。并定
期向社会发布租金标准。
笫八条 从 2014 年起,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
度建设计划。2014 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在建
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分配、管理。对已分配
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但对入住对象进行复核,
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按原有租金标准收取;超过廉
租住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租房供应条件的,租金按公租房标准收
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清退或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
员为共同申请人,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体
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第十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
—4— 新就业职工;
(二)申请人在居住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
(三)申请人持有居住地所发的《云南省居住证》,并且在
居住地有一定年限的稳定职业。其中,省内流入人员原则上应有
1 年以上稳定职业,省外流入人员原则上应有 3 年以上稳定职业。
(四)申请人和同住人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
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 85%;
(五)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 1 套公共租赁住房。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
地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
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七)申请人无小型轿车、小型越野客车、小型普通客车(除
面包车外)。
(八)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
房保障范围。
(九)在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
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
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居住证》(适用于外来流动人员,验原件收复
印件);
—5— (二)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三)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四)无工作证明(适用于无业者);
(五)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六)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七)营业许可证、纳税证明(适用于自主创业人负,验原
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人、同住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县外申请人员需在户口所在地的保障部门,出具其未
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十)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云南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十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无住房的情形:
(一)在申请地有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或者货币
分房相关政策的;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
得产权证)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
(四)申请保障之日前三年内,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
—6— 所有权的。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娜允镇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填写《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
由社区(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其余
乡(镇)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由乡(镇)
人民政府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可组织并代表符合
条件的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
工作日内有关单位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填写《初审意见表》
并签署初审意见;
(四)初审完成后,应在人口集中区、申请人员工作或居住
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
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 15 日内,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县住房
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户口状况
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核意见表》并签署复
审意见;
(六)复审完成后,应在人口集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
—7— 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申请人所在居住地未建公租房和退休人员异地申请公
租房的暂不受理。
(八)房源、房号分配由住房困难户公平、公正、公开的抽
签决定。公租房分配结果,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
庭),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
(二)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
的家庭;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省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因自然灾害、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
难家庭;
(六)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入围的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
(一)未参加选房或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十六条 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承
租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腾退公租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
定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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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购置、继承、受赠其它
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租、出借、赠与、改变使
用性质;
(三)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且拒不改正
的。
第十七条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人口相适
应,原则上 2 人以下(含 2 人)配租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以下住
房,3 人以下(含 3 人)配租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下住房,4 人
以上(含 4 人)配租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的住房。
第十八条 业主、社区、县住保办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
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 3-5 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使用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租
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及时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
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在租住公租房期间,因家庭收入提高等因素,不再符
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到原申请机关办理退出手续,终止租赁合
同,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市场标准
收取租金。
笫十九条 按照《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镇保障性住
房先租后售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并具备 —10—
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
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
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
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
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水、电、气、通讯、有线
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
同和租金交纳证明,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
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 号)的规定,公租房租
金和经营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等。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以及
配套设施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形式投
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突发应
急事件抢修、日常维护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制度。对房屋内
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恢复。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可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等多种管理形
式,切实提高后期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也可由 —11—
小区自我管理。对配建的公租房的管理养护,纳入所在小区进行
统一的物业管理。
承租人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县发
改革局的规定下限收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
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驳回其申
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之日
起 5 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承租期间的租金按市场租金
补齐。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
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承租对象资格年审制度,由县
监察、住建环保、公安、民政、财政、乡(镇)等单位定期实施,
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
应按年度向所在乡(镇)、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
状况等情况。相关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
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
住保办作出退回公租房的通知,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回
公租房;逾期未退回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追缴房租并取消该家
庭再次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走司法程序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回访联系制度。租赁期间,县住建环保、 —12—
民政、公安、乡(镇)人民政府、业主等应每半年对出租的公租
房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公租房及其设施设备等完好情
况和管理工作中的动态信息。回访时,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如
实反映回访询问的各种情况。回访记录、核查结果载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公租房及
违规使用公租房等行为的,县监察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
护局等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县住房城乡建
设和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公租房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做到公
开透明、责任明确。对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企共建、乡(镇)周转房和配建的公租房,
在县住保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业主负责分配并自主
管理和维修。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
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期间,若国家有新政策出台,
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孟各单位,驻孟军警部队。
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