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2/20250918-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孟自然资执罚字〔2025〕第1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孟自然资执罚字〔2025〕第14号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单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民政局):
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于2025年6月12日,对贵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在孟连县原机关农场(科朵山)土地上建盖墓碑及硬化地面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起,贵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孟连县原机关农场(科朵山)土地(占地面积5356.15平方米,合8.03亩,套合孟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该宗地土地属性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孟连县总体规划的建设要求建盖墓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宗地图;
4.项目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拍摄件;
5.孟连县民政局违法土地现场照片;
6.套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截图;
7.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8.各期项目合同(复印件)。
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5年9月1日依法向贵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贵单位未在5个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辩解意见,县自然资源局认为贵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贵单位未在5个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辩解意见,县自然资源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贵单位在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56.15(合8.03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56.15(合8.03亩)土地上建盖的墓碑(1012座)和硬化地面及其他设施(1746.38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贵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0日内:
1.退还非法占用的5356.15(合8.03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56.15(合8.03亩)土地上建盖的墓碑(1012座)和硬化地面及其他设施(1746.38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贵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电 话:0879-8941111
地 址:孟连县滨河东路3号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