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2/20251126-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孟自然资执罚字〔2025〕第2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孟自然资执罚字〔2025〕第21号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法人:刀**),单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岩**,男,*族,19**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138********。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村民委员会**组**号。
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擅自占用景吭村景吭一组土地(面积2291.92平方米(合3.3329亩),套合孟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地类为于2023年11月擅自占用景吭村景吭一组土地(面积2291.92平方米(合3.3329亩)。该建设公共停车场(硬化地面)(建设情况:水泥地坪面积1987.6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岩**询问笔录》;
2.岩**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孟连县娜允镇**村民委员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孟连县娜允镇**村民委员会法人(刀**)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
7.《孟连县娜允镇**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8.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10.**村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现场勘测图;
11.**村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违法占地套合孟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图。
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孟自然资执告字〔2025〕第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孟自然资执听告字〔2025〕第21号),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诉和要求听证的陈述。你在2025年11月19日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书面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孟连县娜允镇景吭村景吭一组土地2291.92平方米(合3.3329亩);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91.92平方米(合3.3329亩)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坪(面积:1987.6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30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签字并确认《孟连县自然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内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电 话:0879-8941111
地 址:孟连县滨河东路3号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