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012/20260127-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孟连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孟自然资执罚字〔2026〕第15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孟自然资执罚字〔2026〕第15号
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行政处罚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孟连县白象街19号(中缅街天生祥后门旁)建设钢结构大棚面积:1784.50平方米,厕所(砖)一间面积:31.64平方米,垃圾棚(钢结构)面积:21.2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法人王*身份证明及受委托人张**个人身份证及公司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孟自然资执停字(2025)第52号);
3、《接受调查通知书》(孟自然资执查字〔2025〕第38号);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孟自然资责改字(2025)第26号);
5、孟连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出具的用地规划情况说明;
6、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7、下达各种通知书及制作笔录照片等。
我局已于 2026年01月16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户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30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
2、对违法建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即180000×10%=1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你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在三十日内拆除未批先建的建构筑物;2、十五日内到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通知并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予以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孟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
电 话:0879-8941111
地 址:孟连县滨河东路3号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