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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5049/20250801-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8-0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5〕25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25

 

当事人/姓名: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个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唐省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MADL3E3B38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娜允镇娜允村南扎河边(营业执照地址)

2025年6月1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位于孟连县娜允镇芒弄村(孟连至腊垒路5公里处)。2024年11月28日取得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孟发改投资备案〔2024〕40号,备案项目编码:2453082713510040),备案证建设内容为新建现代化屠宰加工厂,占地面积约40亩,建筑面积10600平方米,建成后年屠宰量达猪15万头,牛3万头、禽类500万只,计划总投资 1200万元。你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启动该项目建设,截止到2025年6月12日,已完成生猪屠宰车间钢架主体结构建设,面积2592平方米;已完成肉牛屠宰车间钢架主体结构建设,面积2592平方米;已完成办公区基础建设,面积200平方米;已完成生活区基础建设,面积198平方米;已完成禽类屠宰车间钢架主体结构建设,面积828平方米;已完成屠宰污水处理站土建工程,面积512平方米。

你公司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截至检查之日(2025年6月12日),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2日),证明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4张)证明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个人独资)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5年6月12日)

4.《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孟发改投资备案〔2024〕40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项目总投资额;

5.法定代表人(唐省省)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负责人(铁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

6.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个人独资)对铁建国的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铁建国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7.《建设项目环保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个人独资)委托云南绿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孟连县畜禽屠宰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8.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个人独资)员工名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孟连中南定点屠宰场(个人独资)的规模和经营状况;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证明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2025年7月18日,我局下达《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2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适用裁量等级为5。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适用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适用裁量等级为2。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C=120000+(600000-120000)×〔(3.1-1)/4〕×(0.5-0.375)×0.2=126300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26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结果,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6000元(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