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澜沧景迈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之《附件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之《民航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等民航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现将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布如下: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围和组成的矩形区域范围(具体范围以矩形四角定位坐标围合的区域为准)。其四至界线如下:
北界:老街山、大果马谷、迷把谷、汉族寨、扎地寨、背机新寨、老缅寨、东蔑、大卡弄、梁子寨一线以南区域。
西界:老街山、扒戛大寨、富库、老芒糯、南抗上寨一线以东区域。
南界:南抗上寨、达戛六、芒钻、班武、糯角、下回塘、戛萨白、糯伍、那拱科、里才、威马科一线以北区域。
东界:威马科、巴谷、勐根小寨、勐根、梁子寨以西区域。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矩形区域四角定位坐标点列表如下:
点号 |
WGS84坐标 |
纬度 |
经度 |
1 |
22°35'29" |
99°39'10" |
2 |
22°26'5" |
99°33'23" |
3 |
22°24'1" |
100°00'43" |
4 |
22°14'37" |
99°54'55" |
二、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行为、活动,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修建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无人机等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机场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879-3018132;
特此通告
附件:澜沧机场净空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