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连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组织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以及《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设的通知》(云综治办〔2015〕12号)、《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司通〔2018〕149号)等有关规定,并征求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形成《孟连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上网公布,再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2月1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形式反馈县司法局。
电子邮箱:mlsfj148@126.com
联系方式(传真):0879-3081863
邮政编码:665899
通信地址:孟连县司法局(允昂山行政次中心)
附件:孟连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
孟连县司法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孟连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组织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以及《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设的通知》(云综治办〔2015〕12号)、《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司通〔2018〕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案定补”是指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的人民调解案件,依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工作质量逐案确定奖补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县委政法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组织实施。“以案定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资金预算,每年结合上年度调解案件数等情况做出项目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内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奖励资金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进行保障。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六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范围和对象:
“以案定补”的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以案定补”的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
第七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奖励标准:
(一)简单矛盾纠纷:每件奖励100-200元。认定标准:经现场调解或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即可化解,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的矛盾纠纷,每件奖励100元,要求按照“云南人民调解”系统工作平台“口头案件”录入标准录入相关信息,同时附调解现场照片、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等;或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调解一次即可化解的矛盾纠纷,每件奖励200元,要求按照“云南人民调解”系统工作平台“书面案件”或“书面简化录入”录入标准录入相关信息,同时附调解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等。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奖励300元。认定标准: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一般调解两至三次即可化解的矛盾纠纷。要求按照“云南人民调解”系统工作平台“书面案件”或“书面简化录入”录入标准录入相关信息,同时附调解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等。
(三)疑难矛盾纠纷:每件奖励500-1000元。认定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纠纷人数较多(5人以上),周期长且须反复多次调解的纠纷;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要求按照“云南人民调解”系统工作平台“书面案件”或“书面简化录入”录入标准录入相关信息,同时附调解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等。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奖励1000-2000元。认定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纠纷人数众多(20人以上),周期长且须反复多次调解的纠纷;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已发生群访、集访的纠纷事件,久调不结,对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要求按照“云南人民调解”系统工作平台“书面案件”或“书面简化录入”录入标准录入相关信息,同时附调解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等。
若奖励等级难以划分或其他特殊情形,奖励标准按照实际调解情况酌情确定。
第八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兑付:
(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要求认真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同时附调解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当地基层司法所。若经过司法确认的,需将法院确定调解有效的裁定书作为佐证材料一并上报。
(二)各基层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案件进行登记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后,上报县司法局审核。
(三)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对各基层司法所上报的奖励案件进行复核并统计汇总,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孟连县司法局公章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待县财政局下拨资金后及时兑付奖励到人民调解员个人。
(四)补助奖励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各兑付一次。
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奖励范围,对已兑付补助奖励的予以追回:
(一)已调解成功,但协议未履行,或当事人反悔,或当事人又因由一事由上访、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已被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援助对象的;
(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空报伪造矛盾纠纷调解案件骗领奖励或挪用、侵吞、私扣奖励的,视情节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通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
2.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奖励案件登记表;
3.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奖励案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