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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示(通告)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5-01-19 发布人: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孟连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2025年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及时间

(一)孟连县主城区和勐啊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称禁燃区

1.孟连县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孟景庄园大坡,西至二环路与城西路交岔口,南至县污水处理厂,北至第三自来水厂。

孟连县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2.勐啊片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南马河,西到陇海小组至陇海新寨边一带,南至国门,北到石材厂至回江小组一带。

勐啊片区禁止燃放区域

上述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禁燃区以外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禁放时间

2025年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广场、医院、超市、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停车场。

(四)加油站等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五)县城区各交通枢纽线路内。

(六)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小区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在确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严格监督管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电话:0879—110

六、对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乡(镇)禁燃区,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八、如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开展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遵守安全燃放要求。

九、孟连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