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坚持以健全体系、严格制度、严明纪律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一是高位统筹谋划。中央、省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1+8”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责任领导和具体点位负责人,确保流程规范高效,及时解决难点问题。市委常委带队深入挂包联系县(区)督导整改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实地盯办,组织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现场核实,与承办县(区)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办理工作,组建工作专班全面推进整改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履行市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全面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听取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系统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重点问题整改,持续巩固整改成效。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2次,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是层层压实责任。制定《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部门承担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断完善投诉举报件办理工作机制,优化了“接件、研判、拟办、转办、核实、办理、督办、复核、报送、跟进、验收”11个环节流程,研究制定了典型案例整改“交办、调度、会商、报告、预警、督办、联络”7项工作机制。按照“1+3+10”思路编制完成反馈问题、投诉举报、典型案例、下沉督察4个整改方案,构建严密的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各项整改任务。
三是强化跟踪督促。制定《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办工作制度(试行)》,明确督察整改问题交办、工作提示、整改督办、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成效评价等具体措施,督促推动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整改职责。今年1月对第一轮中央督察及“回头看”、第二轮中央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和交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开展自查自改;4月30日发函提示各县(区)、市有关单位加快推进2025年整改任务。截至目前,2016年以来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普洱市问题203项,完成整改184项,达时序进度19项,无整改逾期事项;交办240件群众投诉举报件,已办结239件。2025年省级“生态为民”专项行动完成整改验收,拓展延伸市级“生态为民”专项行动,纳入办理29件,办结24件,取得阶段性整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