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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索 引 号 5044/20240103-00028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孟连县景信乡 发布日期 2024-01-03
名    称 景政发〔2023〕63号景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信乡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景政发〔2023〕63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景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信乡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党委(党总支)、村委会,乡属各办、中心、所:

《景信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3年9月21日景信乡十五届政府班子2023年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景信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信乡党政办公室                2023年9月30日印发

景信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2023年9月21日景信乡十五届政府班子2023年

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孟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景信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乡党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严守纪律,廉洁奉公。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由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组成。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并主持乡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乡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乡(镇)之间的事务。涉及两名以上副乡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乡长指定一名副乡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领导办理。乡长出市、县或离乡较长时间期间,受乡长委托,由指定的副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全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乡人民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和督促本领域本行业工作。乡纪委、监察室在乡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察、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乡人民政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乡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乡党委工作要求,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市委、县委和乡党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乡党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人大主席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乡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乡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乡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乡级领导接访制度,做到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乡人民政府实行班子工作会议、乡长办公会议和乡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乡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乡政府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乡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乡长办公会议和乡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定期召开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会议组织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由乡长、副乡长组成,由乡长召集和主持。在乡长出差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受乡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召集和主持。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乡党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需提请乡党委审议、决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乡人大及其主席团审议的议案;

(四)研究需向乡人大报告、向乡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乡人民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审议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重大措施等重大决策;

(八)研究决定乡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乡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乡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十)研究需由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原则每月召开1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乡属部门负责人、各村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乡党委、乡人大领导及政协委员参会。

第二十条 乡长办公会议由乡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乡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乡长确定,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副乡长、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乡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乡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乡长、副乡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乡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乡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乡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传达县委县政府、上级部门、乡党委政府或乡长对具体工作的批示,讨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确定需提交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处理乡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工作。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乡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以以现场会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请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乡长或副乡长提出,副乡长提出议题需报乡长确定。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和乡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乡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凡属副乡长或乡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讨论。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不能出席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上报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需由分管副乡长协调其他副乡长代为上会并报请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二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乡党政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各参会副乡长、列席领导审核签字后,呈乡长审定签发。

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县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县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有关情况,由乡党政办公室及时按照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按要求参加乡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乡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的,应当向乡长请假;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请假的,由乡党政办公室汇总报经乡长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

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乡性会议,须报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各类会议都要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乡系统工作会议,相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乡党政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乡性会议,应当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报送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乡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乡性会议,按乡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二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实行学习制度,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乡党委工作要求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

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坚持“第一议题”纳入政府班子以及各部门各类会议中,落实每次乡人民政府会议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及乡党委决策部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纳入议程;积极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议题开展学习。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由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学习根据会议性质,参照会议要求由乡人民政府相关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会议学习议题由乡党政办公室组织协调。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乡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乡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报文部门。乡人民政府部门上报乡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乡党政办公室报送乡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除乡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乡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乡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乡党政办公室登记。

拟提请乡党委审议或提请以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乡人民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乡党委有关规定,先报乡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乡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提请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和审查;涉及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部门报送乡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乡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乡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事项上报乡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乡人民政府部门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乡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两位以上副乡长分管的工作,需同时送相关副乡长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乡长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以乡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以及涉及人事、财税、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资源开发等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乡长审核后由乡长签发,涉及多名副乡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乡长会审后由乡长签发。

乡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第三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公告,提请乡人大主席团的议案,由乡长签署。

第三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乡人民政府批转或乡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乡人民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乡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加“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的文件文稿,按乡人民政府和乡党政办公室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

第三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落实“1357”工作机制和政策提级管理制度,提高公文办理质效,加强工作过程管理。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把好公文政治关、程序关,督促部门把好政策关、业务关,文件即收即办、限时办结,重要公文由对口部门办理的同时,第一时间呈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乡党委的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乡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乡党政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乡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乡党委、乡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乡人民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八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乡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十条  乡人民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县委和乡党委具体规定,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改进工作作风。乡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查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乡党委请示报告。

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乡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上级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按照上级来文提级管理机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乡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乡党委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要带头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乡人民政府领导深入基层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信息报道。乡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代表乡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乡人民政府同意。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乡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由乡党政办公室提前3天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县委组织部。乡人民政府其他班子成员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书面或口头向乡长报告,经批准后,乡党政办公室要把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按规定报乡党委,并告知乡党政办公室。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乡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乡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当提前3天向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把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负责人等有关事项报乡党政办公室。离县外出3天以上(含3天)的,须经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乡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领导出访,由乡党政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并报乡党委书记、乡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审批,根据县委批准后安排执行。

第四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时刻牢记“三个务必”,始终坚持“三严三实”,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积极践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持续推动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反“四风”、树新风,提能力、强作风、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优服务、促发展,做到民有所呼、我必有应,民有所盼、我必有为;做到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

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乡人民政府及乡属部门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5日印发的《景信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景政发〔2019〕36号)停止执行。